證監會對奧賽康的核查終于告一段落。證監會昨日通報了江蘇奧賽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承銷檢查結果以及處理情況,決定對主承銷商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江蘇奧賽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刊登招股意向書,1月8日確定發行價格并刊登發行公告。奧賽康發布發行公告后,市場質疑較多。1月10日,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發布公告,決定暫緩發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奧賽康暫緩發行后,證監會對奧賽康發行承銷工作進行了檢查。經查,中金公司在承銷過程中,指使他方制作宣傳文章,引用該項目分銷商國金證券的研究報告,在媒體發表,并指使財經公關公司宣傳奧賽康“估值不高、后市看漲”的言論,誘導投資者高價申購股票。
鄧舸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承銷商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的規定。
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該決定書目前已下發至中金公司。鄧舸表示,針對上述情形,證券業協會還將對中金公司等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他再次強調,承銷商和發行人在新股發行推介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證監會將持續強化新股發行的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后問責,維護“三公”原則,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