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記者近日采訪發現,近一年來,各地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步伐正在不斷加快,落地政策相繼出臺。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社會力量的承接能力還有待提高。
地方版購買服務新規陸續出臺
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世界公共管理改革大趨勢,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共服務效率與質量,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尤其是去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來,各地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步伐正不斷加快,各地新規陸續出臺。除進一步明確購買內容、購買主體外,地方版購買服務新規對承接主體也做出了更具體規定。
北京市已經明確,到2017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根據《北京市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北京購買服務承接主體除了社會組織、企業,還包括事業單位。鑒于事業單位的特殊地位,北京特別要求在承接服務時,事業單位要與社會力量公開平等競爭。
據了解,目前北京正在梳理2014年部門預算中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執行的項目,并確定一批社會影響力大、具有示范性和帶動性、市場機制成熟的項目予以重點推進。
記者從天津市財政局獲悉,2014年2月,天津市政府轉發天津市財政局《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涉及的諸多環節做出安排。
《通知》規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承接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據天津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擴大承接主體范圍,天津市對承接公共服務的主體并未設置區域要求,并未要求必須是天津市的社團或者企業。
今年1月,河北省出臺的《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提出,凡是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原則上不再直接舉辦,不再就此增設機構、增加人員,切實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意見》提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具體來說,承接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
部分社會力量面臨“接棒難”
地方版購買服務新規對承接主體做出的更具體規定,使更多社會力量能夠參與政府對公共服務的購買。但從實踐中看,由于各地社會力量發展速度較慢,發展程度不均,對政府已經拋出的“橄欖枝”心有余而力不足。
部分企業表示,可能是預算限制的原因,政府購買服務的價格一般情況低于市場價,且價格相對穩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盈利空間。
李義(化名)是河北一家家政服務公司的負責人。他表示政府購買服務像是打開一個閘門,給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發展機遇。但在承接服務過程中,他有一種矛盾的心理:“企業一方面愿意向政府提供服務,這有利于樹立企業形象,打出品牌;然而政府部門往往是給的錢少、要求高,企業接活兒從經濟上不怎么劃算。這樣企業會一直艱難地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尋找平衡點。”
江蘇某社工事務所負責人說,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資金有時并不是一次性發放。一般來說,按項目申請,錢拿到手要層層領導簽字。同時,按照資金績效,錢是分階段給付的。各種程序走下來,錢差不多要到次年一季度末才能全部拿到手。這意味著,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的服務費用,全得自己來墊付。對企業來說,會面臨較大的經濟壓力。
北京社區參與行動服務中心一位負責人說,目前國內很多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比較狹窄,許多民間組織“有熱情、但缺錢”,影響了其自身的發展壯大。除經濟上的原因外,一些社會組織在審批注冊時也會遇到問題,影響了其對公共服務的承接。上述負責人說,社會組織發展最近幾年才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整體的發展不是特別理想。一個重要原因是“注冊難”。
該負責人舉例說,一家養老機構要注冊非盈利機構,但政府認為他們是商業行為,而且對硬件要求較高,如房屋登記、消防、服務人員的資質等。但是這家機構短期內很難達到要求。
“購買”之外還需“資助”
由于社會力量、尤其是社會力量中的社會組織發展參差不齊,一些專家學者認為,政府在推進購買服務的同時,應加強對社會力量的培育。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說,應有意識地引導、扶持、培育實力較弱的社會組織,一方面進行培訓、孵化,建議將一些社會組織的管理人員培訓應納入行政培訓總體計劃。另一方面,宜考慮對符合要求的主體給予優先原則:對一些技術要求較不嚴格、比較分散的項目委托給非盈利社會組織來做;在滿足質量的情況下,對弱勢群體和組織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
記者采訪發現,一些地方已經采取措施加大對社會力量的培育。如北京為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在職責分工中賦予民政部門、社會辦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的職責。
天津市財政局有關人士稱,將加大對社會服務機構扶持力度,設立培育發展社會服務機構專項資金,對新設立且主要服務于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領域的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較好,成效明顯、群眾滿意的社會服務機構,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扶持;通過建設社會服務機構孵化園、開展專業輔導、組織公益創投等形式,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培育扶持。
清華大學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表示,公共財政資金對民辦非營利組織提供資助性支持,作為合同性購買之外的支持形式,也是有必要的。
財政“資助”與“購買”并不矛盾。賈西津認為,財政“資助”與“購買”的區別在于,后者以公共服務目標的實現為目的,而前者以社會組織自身的發展或能力建設為目的;后者以目標實現作為必要責任和考量的指標,前者不需要以任何特定服務產出為條件,而取向于組織自身的需求、能力與發展。公共服務購買“合同”的擴展,不應抵消財政資金對民辦非營利組織的“資助”性支持,二者各有其作用,財政資金應兼顧兩方面考慮。
賈西津同時表示,購買服務應充分注意有財政撥款機構與民辦非營利組織之間的政策公平性,前者日常運作已有財政資源支持,從而與后者在運營成本、政策傾向等方面先天處于不對等地位。購買政策應將此因素考慮在內,從而為民辦非營利組織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