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從今年7月1日起,在廣東,明顯存在“部門利益”的政府規章立項將被拒。近日,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聽取意見工作規定》等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對此進行了規定。 部門利益法律化廣受詬病,“讓行政權力回歸其本來位置”呼聲日高。法無授權即禁止,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辦法:立法目的不明確,或者明顯存在“部門利益”的將不予立項。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可以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調整,沒有必要專項立法的,主要內容與上位法相抵觸,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等,都不予立項。這是堵截部門利益法律化的一項有效制度。 部門利益法律化實質上是一個公權淪為與民爭利的過程。其表現主要是,強化自己的職權,弱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重自己的威嚴,輕便民利民;重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輕對日常行為的引導;重對管理相對人的治理,輕對自身的規范。如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洋洋灑灑一萬多字,其中大多是處罰內容,對政府部門的約束條款卻少得可憐。 公權部門獲取的利益多了,民眾的利益空間就被擠壓。部門利益法律化,必然是公眾利益福利被“合法化”剝奪。其根本危害還在于:一些部門不再滿足于僅僅在一般執法活動中尋求部門自身利益,而且進一步上溯到立法的源頭,通過主導立法過程將部門利益制度化、為部門私利披上“法律化”的合法外衣,以便實現部門利益的長期穩定化、最大化。而這破壞的是國家法制的統一,敗壞政風和社會風氣,引發權力尋租,滋生腐敗,使行政效率低下,背離便民利民的原則。 因而,政府每一個規章都應當接受“部門利益法律化”拷問,過好立項關、專業關、審查關、民意關。要做到這一層,除了民主立法之外,就是要從制度上堵截為部門利益立法的立項,使其不進入立法程序。廣東省“為部門利益立法不予立項”,就是這樣的一個制度,值得借鑒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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