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寶山道的一個不起眼的底商,天津中濱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張俊成見到記者,就迫不及待地倒起了苦水。
事件回放
天津市中濱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濱園林)是在天津市注冊的國家一級資質園林綠化公司,2011年1月中濱園林參加了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塘沽開發總公司)塘沽海洋高新區海川路景觀綠化工程、塘沽海洋高新區西中環景觀綠化工程兩個標段的招標,并雙雙中標。而此次中標,不僅沒有給中濱園林帶來應有的盈利,反而讓張俊成陷入煩惱的“漩渦”。
張俊成告訴記者,2011年參與塘沽開發總公司的投標時中濱園林公司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并遭受了百萬元財產損失。他說,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塘沽開發總公司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投標單位每個標段向開發總公司交納“項目誠信保證金500萬元”,只有交納該誠信金投標單位才有投標資格。為了避免損失并拿到工程,中濱園林向開發總公司交納了這兩個標段的誠信保證金共計1000萬元。后經過評審,中濱園林所參投的兩個標段均中標,中標結果也在天津市建設工程信息網公示了。但在公示第八天的時候,塘沽開發總公司的招標代理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通知中濱園林,兩個中標標段的其中之一的“塘沽海洋高新區西中環景觀綠化工程”投標時所報項目經理在另一工程中被占用,中標可能無效。
隨后,塘沽開發總公司計劃部部長仇少云通知張俊成,要求中濱園林“退出西中環景觀綠化工程”。張俊成稱,“當時仇少云說了只要中濱園林同意退出西中環標段,海川路標段還繼續干,還表示兩個標段的誠信保證金1000萬一分不會少全部退還。”張俊成雖不情愿但是同意了仇少云所提方案。
張俊成無奈地嘆了口氣,接著對記者說,“就在我同意仇少云提出的方案后的第三天,仇少云又來電話,說他們老總說關于西中環項目,我公司的一個項目經理已經在別的項目占用,屬于廢標,給塘沽開發總公司造成了損失,要罰我公司300萬元,還要中濱園林寫承諾書同意自愿罰款。如果我公司不寫的話,兩個標段的誠信保證金1000萬一分也不退。”
“當時確實是實屬無奈,我們按照規定投標,審標、評標都是塘沽開發總公司委托的專業機構進行的。中標后說我們項目經理在其他工程中被占用,為何之前沒有發?”張俊成說事已至此,為避免更大損失,中濱園林只得簽下了他們認為的不平等協議。塘沽開發總公司后將西中環項目指定給了其他公司施工。
經過施工,海川路工程竣工并提前辦理了移交手續,但是開發總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余萬元,中濱園林無奈,只能起訴至法院。經過協商,2012年12月25日,開發總公司同意給付工程款9178761元,但根據合同,延期付款利息270余萬元其不同意給付。又經過進一步協商,塘沽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王建軍提出以返還保證金的方式支付利息183萬元,同時要求中濱園林放棄剩余的117萬元誠信保證金,不再向其追償。
張俊成告訴記者,因為當時臨近年關,中濱園林急需資金解決民工工資,為了盡快拿到工程款,中濱園林簽署了上述協議。但直至今日,塘沽開發總公司也未給中濱園林開具300萬元的罰款單,這直接導致公司至今未能結賬。
記者就此事件采訪了塘沽開發總公司計劃部的仇少云部長。仇少云直接告訴記者,“這件事已經過去了,去年中濱園林向法院起訴,后來庭外和解,結果是雙方認可的。當時雙方律師都在場,最終的協議都自愿簽了啊,對于罰款,中濱園林沒有異議啊!”仇少云表示,誠信保證金按項目標的比例收取是行業慣例,交與不交是乙方自愿。而罰款也是當時在條款里明確有規定的。建筑法規定一個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顧兩個項目。所以,中濱園林的項目經理已經負責了別的項目,屬于欺詐投標行為,必須要罰款。
誠信保證金暗度陳倉
誠信保證是否應該收取?業主究竟是否有權對投標單位進行罰款?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塘沽區建委招標管理科等相關部門。招標管理科人員告訴記者,關于“誠信保證金”的收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建委招投標監督部門在審核招標文件時,如招標文件有明確提出收取“誠信保證金”的表述,招標監管部門是一定不會予以審核通過的。該工作人員介紹,若招標方單獨向投標方發出的“誠信保證金”收取的通知,故意避開監管機構,不送到監管機構審核,這種暗度陳倉的事情也時有發生。
招投標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甲方為了保證參與投標的乙方的資質,收繳“誠信保證金”在如今的招投標過程中較為普遍。建筑法確實也規定,一個項目經理確實不能同時兼顧兩個項目,如果已經負責了一個項目,另一個就要作廢。
立法滯后行業陳規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我國的建筑行業,收取投標保證金是建筑法規定的,而任何法律都沒有關于誠信保證金的收取規定,都是不成文的行規。所以中濱園林認為,總公司收取誠信保證金是不合法的,罰款就更是違法了。
對于“誠信保證金”的合法性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楊榮寬,“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投標企業必須繳納誠信保證金的規定,因此從法律上說誠信保證金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雙發是自愿以合同的方式簽署的,那就應該遵從合同約定。即便是投標企業自愿交納“誠信保證金”,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對如何處理條款“誠信保證金”做明確的約定,招標方不能事后以單方理由克扣,因為單方認為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開所謂的罰款單,因為無論是國企還是私企,都不是政府機構國家機關不具備執法權,無權開罰款單。
而招投標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實際上,我國現行的招投標法還是1999年修訂的,對于招標保證金的規定是項目的2%——5%,上限為80萬元。但現在的項目動輒上億,80萬顯然不能適應當下的環境要求,該法律已經明顯嚴重滯后,應該盡快修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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