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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國家發改委頒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簡化了項目申請報告的報送內容和項目核準機關的審查內容,審查項目的“外部性”條件,了解項目的“內部性”條件,并明確規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核準審查條件,不得拖延辦理時限。
發改委表示,實行核準制,是在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的基礎上,由項目核準機關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外部性”條件進行審查和把關,主要包括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而項目的“內部性”條件,包括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應當由企業自主決策。為此,《辦法》簡化了項目申請報告的報送內容和項目核準機關的審查內容,審查項目的“外部性”條件,了解項目的“內部性”條件,將企業投資自主權“還權到位”。
為更加醒目地體現對政府核準行為的約束,發改委稱,《辦法》的標題由原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辦法”,修改為“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突出強調項目核準機關僅對項目的“外部性條件”進行審查,進一步細化了審查的具體內容,并明確規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核準審查條件,不得拖延辦理時限。
另外,《辦法》著重強化了對投資活動的縱橫聯動協同監管,要求項目核準機關作出核準決定時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初審機關;對于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予以核準;對于未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或者未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要求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對項目單位在申請核準、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審批權下放、審批門檻降低后會否引發地方政府重新上馬高污染、產能過剩產業項目?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孝德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一方面,政府讓利,減少干預行為,減少投資審批,這是做“減法”;另一方面,政府對污染企業、產能過剩行業的監管在不斷加強,這是做“加法”。“市場經濟該放的要放,不能說怕出現問題就不放了,降低門檻,給投資者機會,這個權力不是下放給地方政府,實質上是下放給企業,讓企業有更多的自主權,中央加大監管,這樣才能形成有質量的市場體系。”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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