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看光伏市場環境不好,我就清倉了,幸虧當時及時割肉,要不然就虧大了。”一位投資者在得知*ST超日暫停上市的消息后如是說。
在*ST超日發行的“11超日債”宣告違約后,*ST超日的退市預期與日俱增。日前,深交所發布公告稱,*ST超日因2011年、2012年、2013年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決定該公司股票自5月28日起暫停上市,同時,其發行的“11超日債”自5月30日起終止上市。
這是今年繼*ST長油擬退市以來,引發市場強烈關注的第二個擬退市的案例。眾所周知,終止上市作為一項退出機制,是資本市場市場化運作的一項基礎性制度。上市公司的退市和上市一樣,是一項正常的市場行為。但長期以來,復雜的退市程序,較長的退市周期,讓上市公司鉆了空子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以及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也同時也讓投資者難以形成理性的投資理念。
據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的數據顯示,近十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的年平均退市率不足1%;而美國納斯達克的退市率為8%,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為6%,英國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約為12%,每年超過200家公司從該市場退市。
在具體操作中,退市的情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上市公司因戰略發展需要、兼并收購等原因自主退市、自然退市;另一類是違法違規或者不再滿足上市標準而強制退市。對于像*ST長油、*ST超日這些已經滿足退市條件、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該退市的就要按照退市規則執行,絕不能再讓“烏雞變鳳凰”的現象屢屢發生。
要進一步推進退市制度的執行,必須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堵住相關財務標準的漏洞;但更重要的在于按照市場化的方向,一方面斬斷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的血肉關系,從上市的“源頭”入手,不搞地區、行業上市平衡,打破各個利益主體的鏈條,讓上市符合市場化選擇;另一方面,公司在終止上市之后重新上市,要不低于IPO的要求和標準,不給已終止上市而尋求再上市的公司開設綠色通道,在平等和公平的條件下完成所有上市的手續。同時,對于投資者的投資理念,應注意做市場化方向的引導。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以來,監管層對于退市制度的推進可謂是不遺余力。證監會主席肖鋼在不同場合多次表態要建立起市場化、多元化、常態化的退市機制;日前發布的新“國九條”中,對于退市有了進一步的強調,并明確“對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被業內所廣泛贊許。
吐故納新,有進有出,方能讓A股市場形成一池源頭活水,源遠流長。退市制度應當從細節入手、從個案入手,逐步推進,最終形成一個健康的市場進出循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