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中證協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等三大IPO新規,除了對掌控信息來源的投行進行規范外,新規對打聽消息的詢價機構這一端進行嚴格管理,并明確指出了11種違規行為。
在經過近一個月的征求意見后,IPO配套規則終于落地。
5月9日18點,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修訂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下稱《自主承銷業務規范》)。同時發布的還有其配套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
與舊版的《自主承銷業務規范》相比(詳見本報4月3日報道),協會新發布的版本集中體現在規范承銷商和詢價機構在新股發行過程中的路演、定價行為,杜絕串通報價、泄露報價信息等違規行為。
掐住投行信息源
協會發布的《自主承銷業務規范》對主承銷商在新股發行期間的路演、發行定價、配售等行為提出了強有力的約束條款。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新規增加了大量規范投行行為的條款。例如,第三條規定,承銷商應當對承銷業務決策人、執行人等信息知情人行為進行嚴格管理,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五條新增的條款是承銷商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發行及承銷全程進行即時見證,并對網下投資者資質、路演推介、詢價、定價、配售、資金劃撥、信息披露等的合規有效性發表明確意見。
第七條則是重新界定路演行為。該規定稱,路演推介期間,承銷商和發行人與投資者任何形式的見面、交談、溝通,均視為路演推介。
“以前路演是指現場公開路演、上市公司到機構單位上門溝通、互聯網公開問答。但私底下接聽電話、吃飯探討新股基本面和價格,都不是路演范圍。”一位券商投行部總經理指出,這一新增條款,明確界定發行人和承銷商向關系好的詢價機構透露定價信息屬于違規行為。
除了對路演重新界定外,證券業協會在第十條明確指出,承銷商和發行人不得對投資者報價、發行價格提出建議或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做出預測。
第十一條新增的一條是“承銷商和發行人相關工作人員出現上述情形的,視為相應機構行為”。這被券商投行看來是杜絕協商報價行為中最具有“殺傷力的一條”。
“這是逼著投行去管理和規范自己的員工,不允許再出現私下透露新股報價信息的情況。一旦有員工出現這種行為,等同于是機構違規。”前述新股研究員介紹。
此外,新規第十六條詳細列出如下11種屬于違規情形,其中包括泄露投資者報價信息、操縱發行定價、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等。
另外,新規對主承銷商發布新股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做了新的指引。第三十一條規定,主承銷商可以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其內容,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進一步指出,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可以提供發行人整體市值區間和市盈率等估值區間,不得對每股估值區間、發行價格進行建議或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作出預測。
11種報價行為視為違規
除了對掌控信息來源的投行進行規范外,新發布的《自主承銷業務規范》同樣對打聽消息的詢價機構這一端進行嚴格管理,并明確指出了11種違規行為。
《承銷業務規范》中的第六章第四十五條明確指出網下投資者禁止存在的11種詢價行為,例如,使用他人賬戶報價、投資者之間協商報價、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賬戶報價、網下網上同時申購。
此外,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委托他人報價、無真實申購意圖進行人情報價、故意壓低或太高價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不具備定價能力或沒有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未能審慎報價、機構投資者未建立估值模型都屬于違規行為。
“這是協會列了一套可以量化和評估的指標,明確告訴你這些行為是違規的。”一位專門負責新股政策研究的研究員指出,新規除了量化違規行為外,對處罰機制也有細化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是說網下投資者分為ABCD四類,D類投資者會被剔除詢價資格。正式發布的規定將投資者分為ABC三類,但對違規行為有更詳細的規定。”前述研究員介紹。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證券業協會對違規的網下投資者啟用“黑名單”制度。其中出現上述一種違規行為,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6個月;若是出現兩至五種情形或者是單種情形累計兩次至五次,列入黑名單的時間是12個月。
列入黑名單6個月是最輕的處罰。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顯示,協會會根據投資者違規的次數給予列入黑名單6個月、12個月、24個月、36個月以及永久列入黑名單這五種處罰。
《自主承銷業務規范》中關于報價違規行為的規定,對詢價機構起到了警示作用。
“私下打探報價信息是國內A股市場的傳統。資金量比較大的機構,可以約承銷商和發行人在飯局上溝通價格和申購意向等。”一家合資基金公司基金經理介紹,協會啟動黑名單機制后,估計沒有哪家機構敢“頂風作案”,再去打探新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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