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9日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優先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該《辦法》是介于上交所基本業務規則與一般實施細則之間的特別規定,內容包括優先股的上市、交易、轉讓、信息披露等。
在上市方面,《辦法》規定了優先股的上市條件,在參考和測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債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礎上,要求優先股公開發行后實際募集資金總額不少于人民幣2.5億元,以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風險。優先股的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辦法》規定的股權分布和市場指標等特殊情形外,與普通股保持一致,參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這些特殊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風險警示情形,不適用于其優先股;上市公司因普通股的累計股票成交量、每日股票收盤價、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被上交所作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或者重新上市決定的,不適用于其優先股。同一優先股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均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上交所可以決定終止該優先股上市。
在交易方面,上市優先股采取競價交易方式,交易時間與普通股股票相同。優先股交易(含上市首日)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優先股的除息處理獨立于普通股進行,并單獨公布相應的除息參考價格。優先股單筆買賣申報交易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優先股交易信息單獨顯示,不納入上交所有關普通股的指數計算。優先股異常波動情形采用特殊的認定標準。優先股交易中出現連續3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跌幅累計達到±20%、單一交易日換手率達到20%以及上交所或證監會認定屬于異常波動情形的,屬于異常波動,上交所將分別公告該優先股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在轉讓方面,上交所將安排專門的技術平臺,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同時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提供轉讓服務。優先股轉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同次核準發行且條款相同的優先股轉讓后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上交所按照時間先后順序對優先股轉讓申報進行確認,對導致優先股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申報不予確認。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履行臨時報告、公告義務,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優先股交易或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包括優先股的發行、上市、轉讓、回購、轉換等情況;優先股分配利潤或剩余財產的情況;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恢復、行使及變動以及分類表決等情況;優先股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等。上市公司普通股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停牌或復牌的,其優先股相應停牌/暫停轉讓或復牌/恢復轉讓,但上市公司因普通股股權分布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而停牌或復牌的除外。在構成上市公司關聯人的相關情形中,計算持股數額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上交所人士表示,《辦法》針對優先股業務運行的特點和規律,對優先股業務進行了專門的特別規定;優先股是創新產品,沒有實踐經驗,業務比較復雜,《辦法》按照輕重緩急和先易后難的原則,以滿足優先股業務運行的基本需要為目標,系統地規定了優先股運行的主要業務環節,將優先股業務落地。對于短期內不會出現或現階段難以把握的事項,《辦法》僅進行原則規定,待今后根據實踐情況逐步補充完善;《辦法》注意與現行業務規則的協調,著重規定優先股不同于普通股業務的特殊點。能夠適用現有普通股或債券業務規則的,《辦法》盡量不作重復,明確按照或參照上交所有關規則執行。
該人士指出,日前浦發銀行、廣匯能源等上市公司公告了發行優先股的預案。值得注意的是,優先股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重大改革創新,產品新穎、機制特殊、業務復雜,目前尚難以預判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困難和問題。在試點中,各市場參與人可以針對優先股業務規則、流程等相關事項,向上交所進行詢問和溝通,上交所做好解答和服務。上交所將密切關注優先股業務試點,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改進和完善優先股業務試點規則,履行好優先股試點的組織交易、市場管理等職能,努力確保優先股業務試點平穩、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