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公布今年1月在全國部分媒體抽查監測發現的14個嚴重違法廣告。 當下,各類搜索引擎成為人們獲取資訊的重要途徑,而多數主流引擎借助長期積累的公信力成功開展了廣告推廣業務。這既包括點擊付費模式廣告業務,也包括競價排名。雖然也有反對者認為如此獲利模式,有違搜索引擎的中立態度,但筆者以為,只要是對合格產品進行推廣,并沒有進行虛假宣傳,這兩種方式均與法律精神并不違背。 其實,搜索引擎推廣產品和明星推銷產品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如果在法律限度內進行運作,那么商家產品得到了宣傳,消費者獲取了資訊,引擎也因此獲利,本可以實現多贏局面。同時,消費者對搜索引擎也有著選擇權,這種選擇不僅在于選擇哪家引擎,也在于是否選擇任何一種引擎。因此,我們本無權利苛求搜索引擎必須保持利益上的中立。 然而,搜索引擎對虛假、違法廣告予以推廣,甚至為之提供認證、信譽擔保,就成為了違法廣告的同謀,脫離了法律的軌道。首先,讓消費者得到了虛假信息,并使之陷入可能被欺詐的危險當中。其次,引擎自身公信力也面臨質疑和損耗,并將因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再者,對其他選擇該引擎推廣的合格商家不公平,可能使之付出的成本付之東流。最后,這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成為劣幣驅逐良幣的幫兇。 需要指出的是,現行廣告法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定位較為分明,而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卻有些模糊,但這并不意味著搜索引擎是法外之地。 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相關推廣被界定為廣告,消費者若有證據證明其因相關推廣購買了偽劣產品,搜索引擎也應承擔對消費者賠償的連帶責任。可見,消費者能否實現相關權利,關鍵在于如何對搜索引擎的推廣行為進行界定。 目前,廣告法正在修訂當中,草案厘清并擴大了責任主體的范圍,如擬加強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而對搜索引擎卻并無涉及。這也意味著,追究搜索引擎的法律責任,并沒有直接法條可供引用,還需要根據其他條文理念進行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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