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4日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后的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環保法明確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環保稅將取代排污費、第三方環評機構違法需承擔連帶責任等一系列新規。
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這是一個新增加的措施,尤其針對具有較高環境風險的企業,要優先考慮環境責任保險。”
別濤表示,下一步環保部將繼續聯合中國保監會推進環境責任保險。今后的主要工作包括:鑒別、篩選高風險企業,列出企業名單;逐步完善風險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規范、方法、指標;推動地方環保部門、保監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等方面攜手推進環境責任保險。
“推行環境保險制度,最終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環境風險,發生環境風險損害之后,通過保險機制,合理分散環境風險,讓環境得到救濟,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補償。”別濤說。
自2007年以來,環保部便與中國保監會合作,聯合推動環境污染保險的試點。2013年初,兩部門又開始推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2013年底,兩部門發出了試點報告,應國務院要求,進一步總結經驗,擴大試點。出于控制環境風險高發、頻發的實際需要,本次環保法的修改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制度正式寫入了環保法。
環保稅或取代排污費
新的環保法同時透露出排污費將逐步向環境保護稅過渡的趨勢。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這是一個銜接性的規定。現在是用征收排污費的方式管理。因為現在的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可能在未來要用環境保護稅來取代排污費,要逐步從‘費’走向‘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說。
除了從費到稅的轉變外,新環保法在污染企業罰款方面將更有針對性。“環保部門在決定罰款的時候,要考慮到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造成的后果、企業的違法所得等方面,來決定罰款的數額,所以今后的罰款數額會更具有針對性,很可能要相應地提高。但是這次修訂后的環保法中,暫時沒有設定上限,只是規定一個規則。”別濤說。
第三方環評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環評機構和監測機構的監督,環保法修正案也有相應規定。環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止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他們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比如和廠家勾結,比如在監測設備上造假,在運營防治污染的設施時,或者維護設施時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其他的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他們予以約束,是比較嚴格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說。
《首屆中國上市公司環境責任信息披露評價報告》顯示,2012年滬深股市兩千多家企業中有617家企業發布了環境報告或社會責任報告,第一、二產業426家,第三產業191家。按照評價指標體系,一、二產業環境信息披露合格率為18.31%,第三產業為6.81%。
“按照國際標準,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狀況非常不樂觀。不僅分數偏低,很多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格式不規范、內容不全面、缺乏明晰的數據,可比性數據更少。有些企業在社會上有重大的環境負面信息,但在環境報告中卻是零披露。”北京化工大學低碳經濟研究中心劉學之教授說。因此,規范第三方環評機構和監督機構的行為,對于環境監測與保護至關重要。
另外,新環保法新增加了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在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到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時候,應當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檢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信春鷹表示,本次修改環保法還對環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規定,比如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排污許可等,“特別是根據公眾意見,又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又設計了按日計罰。這些都是通過大的制度回應社會的要求。”信春鷹說。
其他機制創新還包括:采取聯防聯控的模式防治區域大氣與流域水污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允許對部分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對于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為采取按日計罰制裁;對于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要求引咎辭職;建立環境信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