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部分中介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等相關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不做盡職調查,導致所保薦的公司財務等出現嚴重問題的行為,證監會采取了果斷措施。如在新股發行中,對涉嫌違法被立案稽查的中介機構暫不受理其IPO申請的行政措施(簡稱“暫不受理措施”)。然而,有市場人士認為這是一種行政處罰。對此,專家予以解讀,認為證監會“暫不受理措施”在法律性質和適用條件上完全不同于“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暫停證券服務業務許可”等行政處罰,并不違法《行政處罰法》,更不是所謂的“以查代罰”。事實上,“暫不受理措施”不僅不是行政處罰,不違反《行政處罰法》,而且在中國資本市場目前所處的新興加轉軌的發展階段,具有現實的必要性。而正是因為這種措施的警戒作用,使得中介機構為了更好開展業務,必須完善內控、提高執業水平,力爭把被立案調查的風險降到最低,這有利于中介機構整體執業質量的提高,從而有利于促進市場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為發揮市場決定性資源配置作用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