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4月11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近期啟動了承諾及履行監管專項工作。凡不符合監管指引要求的承諾及超期未履行的承諾,在今年6月底前必須予以規范或解決,否則證監會將對承諾相關方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依據《證券法》、《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承諾相關方在資本市場的行為予以限制。同時,證監會要求全部上市公司“自亮家底”,向市場公告其承諾及履行情況。
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將對市場關注度高、監管記錄不佳的公司重點關注,并視情況赴現場檢查部分公司承諾履行情況,督導相關公司盡快履約。在監管指引規定的整改截止期(2014年6月底)結束后,證監會將對不符合監管指引要求的承諾相關方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達到立案標準的及時移交立案,并依規對其在資本市場的行為予以限制,進一步強化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此外,證監會將在上市公司日常監管評級(如分道制評級)時,考慮承諾相關方承諾履行情況的影響,并在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的過程中,進一步細化承諾披露的標準,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
他強調,構筑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已經成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工程,年初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今后證監會將堅持從法治和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出發,嚴格按照監管指引規范各方行為,全面強化對失信主體的誠信約束和懲戒,真正在全社會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約束環境。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于普通股民的承諾,在大多數情況下屬于其支付的對價的一部分,亦是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重要依據,其嚴肅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長期以來的監管空白以及幾乎為零的違法成本,違反承諾、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卻在A股時有發生。
根據證監會的披露,2014年2月,兩市全部上市公司專項披露了截至去年底的承諾及履行情況。據統計,兩市有1770家公司存在未履行完畢的承諾,涉及承諾事項8292項,絕大多數仍在正常履行過程中。但是,有98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涉及承諾事項122項,其中既有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也有承諾相關方自身原因;有170家公司存在不符合監管指引規定的不合規承諾,涉及承諾事項218項,包括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用詞模糊、承諾內容不具體、違約約束力不足等情形。在證監會的督促下,目前已有22項不合規承諾進行了整改。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超期未履行承諾頻頻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違反承諾的代價幾乎為零。他表示,迄今為止,尚未出現過違反承諾的相關責任方遭受行政處罰并遭遇投資者索賠維權的案例。另一方面,由于相關法規的不完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關于承諾的表述含糊、彈性很大、很不明確,導致即使違反承諾也無需承擔相應責任。他認為,相關責任主體違反承諾,本質上屬于信息披露違規問題,希望有關監管部門加大對這方面的監管力度。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2012年末,中國證監會上市部下發了《關于對上市公司的股東及關聯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滬深上市公司的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事項進行了一次專項檢查。這次專項檢查的結果表明,為數不少的上市公司存在承諾超期未履行的問題,主要涉及資產注入、業績承諾等各個方面,時間甚至可追溯及股改時期。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2013年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重組業績承諾執行不到位已經成為了突出問題,在2012年度進行過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中,有24.82%未完全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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