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禁止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直接或者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等活動。
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人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如實申報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
征求意見稿規定,承購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保障性住房;確需轉讓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購。承購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已滿5年的,可以轉讓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補繳相應價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承購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補繳相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但是,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補繳相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規定,承租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繼續承租保障性住房。承購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購。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8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zfbz@chinalaw.gov.cn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