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3月24日消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發揮市場機制在污染物減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污染物總量控制,也有利于企業減排經濟價值市場化,即企業新增加的排污權需要向政府或其他企業購買,老企業采取減排等措施形成的富余排污權(企業取得政府認可排污權超出企業實際污染物排放數量部分)可以出售,從而促進節能減排機制長效化。
自2007年起,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后批復了天津、江蘇、浙江、陜西等11個省(市)作為國家級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并從三個方面支持指導試點省(市)工作:一是向試點省(市)介紹美國等市場經濟國家排污權交易做法;二是組織試點省(市)交流經驗,并在全國范圍內推介好的經驗;三是累計安排5.22億元,支持試點省(市)加強污染物排放監測監管以及交易平臺建設。一些省份也自行選擇部分市(縣)開展了試點。
從試點情況看,取得不錯的效果。主要包括:一是“環境容量是稀缺資源,環境資源占用有價”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企業珍惜環境資源、自覺減排的意識得到加強;二是公平地提高了環境準入門檻,如2011年陜西宏觀煤焦化有限公司就因排污權有償使用不合算,主動放棄了年生產120萬噸蘭炭配5萬噸/年鑄造鎂合金項目;三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必須準確計量污染的排放數量,有利于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是完成國家污染物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支撐;四是增加了污染物治理投入,據初步統計,試點省(市)累計拍賣排污權收入約20億元,全部用于污染物治理投入;五是創新了污染物治理籌資新機制,如浙江、湖南、山西等研究出臺了排污權抵押貸款辦法,僅浙江就有170多家企業通過排污權抵押貸款,獲得污染物治理資金十多億元;六是試點省(市)初步構建完成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策框架體系,據統計,試點省(市)已累計出臺的文件72個。
雖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已取得積極進展,但仍存在著試點范圍小、地區操作差異大且不規范、落實到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工作滯后等問題。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有關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下一步,財政部將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具體從以下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盡快在國家層面出臺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指導性文件。目前,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起草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已上報國辦。
二是力爭2-3年在全國主要省(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對具備條件的省(市)均支持其開展試點,將更多的排污單位納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減排中的作用。
三是積極推動跨區域排污權交易,主要是在同一大氣污染防控區內推動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在同一流域內推動水污染排污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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