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組織召開證監會系統全國兩會代表委員首場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機構部巡視員歐陽昌瓊接受記者采訪表示,市場關注的“萬二”傭金合法合規性問題,可以從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是否侵害投資者權益、是否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環境、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四個方面進行判斷。而對互聯網金融這一新生業態的監管,要有開放、包容的心態,有基本的監管規則、創新的監管理念,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錯位。
萬二傭金是否合規有標準
國金證券萬二傭金費率及傭金寶的合法合規性近期引發市場熱議。對此,歐陽昌瓊表示,傭金由券商與客戶之間在平等、互利、自愿、誠信的基礎上自行約定收取,由市場供求決定。同時,券商向客戶收取交易費用,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目前,對傭金費率標準進行明文規定的,為2002年證監會與原國家計委、國稅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其中明確,股票、基金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券商向客戶收取的傭金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3%。,同時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歐陽昌瓊表示,券商經紀業務代收的監管費率為0.02%。,交易所經手費為0.06%。,中國結算過戶費約為0.03%。,三項加總的代收最低費用比例約在0.11%。左右。在此范圍內收取傭金,是符合上述通知規定的。
“傭金從政府指導價格向市場化確定費率的趨勢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經紀業務市場化競爭的過程中,如何判斷傭金費率的合法合規性可以掌握四個標準。”他說,一是是否違反了現有的法律法規;二是是否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是否破壞了整個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了壟斷或者傾銷;四是是否存在系統性、區域性的金融風險隱患,如果存在隱患,監管部門將“該出手時就出手”。
對于傭金寶的合法合理性,歐陽昌瓊說,目前監管部門已從媒體報道及公司提供的書面報告中獲得了有關信息,建議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對此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再來分析判斷。如果存在違法違規,要依法處理;如果確屬創新的一種,要抱著包容的心態進行指導。
互聯網企業尚不能直接開展證券業務
在談到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時,歐陽昌瓊表示,“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給這一新興業務的發展吃了“定心丸”。
“我理解,對于互聯網金融,首先應當促進發展,而非阻礙、限制發展,其次應當促進其健康發展,而非盲目、無序發展。”
他說,對于互聯網證券業務,還要區分兩類情況。一類是券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平臺開展現有證券業務,如網上開戶、網上委托、網上交易、手機移動證券、網上銷售金融產品等,屬于現有證券業務的網絡化,這部分業務只要嚴格遵守現有法律法規,監管部門都會予以支持;另一類是在互聯網活動中開展一部分帶有證券業務性質的活動,比如眾籌融資等,這類業務屬于新生事物,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還需要在業務性質、商業模式、風險特點上進行甄別,并作出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歐陽昌瓊表示,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要有開放、包容的心態,有基本的監管規則,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錯位,要用創新的監管理念,進行適度監管、協調監管。
對于互聯網企業能否直接從事證券業務這一問題,歐陽昌瓊表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凡符合主體資格條件的企業,在發起設立、參控股證券公司上沒有法律限制,但按照現行《證券法》,并不允許互聯網企業直接申請開展證券業務。
建議放開券商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
歐陽昌瓊還介紹,今年兩會期間準備提交與證券行業相關的三份建議:
一是建議允許證券公司施行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機制。目前除現行《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使上市券商員工持股面臨法律障礙以外,自然人持股非上市券商并不存在法律障礙,但仍面臨一些部門規章的政策性限制,證監會去年開始就已對此問題進行研究,但要做實券商員工持股及股權激勵,還需相關部門配合放開持股禁令。
二是建議外匯管理部門允許證券公司在外匯市場從事外匯產品的自營、經紀等業務。股票、債券、期貨、外匯等金融產品在境外市場均為券商業務范圍內的產品,但由于我國在外匯管制方面的規定,券商在外匯市場上的相關業務尚不能展開。
三是建議通過金融工具創新,推動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尤其建議通過券商運用Reits這一新型金融工具為保障房建設籌措長期、市場化運作的資金。
此外,針對證監會內設機構調整后如何實現大機構監管,以及券商新設重啟工作安排的問題,歐陽昌瓊回應,金融行業大資管的格局正在形成,今后要適應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趨勢,順應以簡政放權為核心的審批制度改革,整合、統一相同業務的監管規定。同時,證監會正在對建立券商業務牌照管理體系的具體辦法進行研究,還需要在這一思路下制定、修訂有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