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經商財政部、商務部同意,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業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后,將自己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的貨物,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
據了解,由于中小企業融資相對困難,大多沒有配備辦理通關、退稅、融資、收匯、物流等業務的專業人員,辦理出口業務往往通關效率低、資金回籠較慢,于是通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運作。中小企業與外商達成出口意向后,自行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或介紹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具委托出口函,再與其簽訂貨物內銷合同,以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名義報關出口、收匯、申請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利潤主要來自收取代理費及賺取出口各環節費用折扣。這種運作模式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又使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得到快速發展,但由于經營模式不夠規范,發展受到一定影響。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其給予政策支持,加以規范引導。這項新政不僅有助于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還能充分發揮其為中小企業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方面的服務優勢,解決中小企業直接出口困難,推動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為擴大出口保增長、擴大就業保民生,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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