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九江市紀委日前通報,九江市都昌縣副縣長、公安局長彭新球將一輛帕薩特轎車和一輛大眾途觀越野車公車私用,在私用過程中發生交通違法50起,罰款合計5050元,扣分共計177分。彭新球將5050元罰款在都昌縣公安局財務報支,扣分在都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全部消除。九江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彭新球黨內警告處分,收繳應由個人承擔的交通違章罰款5050元,同時將彭新球交通違法線索移交九江市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超標配車、公車私用、交通違法、私費公報、違法消分,丑事敗露后,彭新球受到的處分僅僅是黨內警告,與其行為的惡劣性相比,這樣的處罰恐怕連“罰酒三杯”都算不上。 撇開其他問題,單論彭新球將5050元罰款在都昌縣公安局財務報支,就已不只是違紀、違法問題。依據《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構成貪污罪。彭新球本該自己掏錢支付5050元罰款,卻動用公款為其違法行為埋單,顯然是對公共財物的侵占,理當以貪污論處。根據刑法規定,貪污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私費公報”被判刑并非沒有先例。2012年,浙江麗水市水利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黃俊峰,假借“到杭州出差”、“到北京聯系項目”等名義,9次報銷因私外出差旅費共計34252元,法院認定黃俊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雖然未被判實刑,但至少認定“私費公報”構成貪污罪,而黃俊峰自然不可能繼續擔任國企老總。無論對照法律規定還是對照法院判例,彭新球“私費公報”都涉嫌犯罪,黨紀政紀處分不能代替法律處罰。 公車私用早已是一大頑疾,通過彭新球的所作所為,可以看到公車私用到了何種肆無忌憚的程度。杜絕公車私用,從長遠看要靠公車改革,從目前看則靠嚴防嚴懲,唯有嚴厲懲處公車私用行為,才能讓公車真正姓“公”。沒有嚴懲,無論多么完備的管理措施也會淪為“花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