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商業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于市場關注的存貸比指標,《辦法》未做調整。銀監會相關負責人19日表示,銀監會將在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充分聽取業界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與時俱進、積極穩妥、逐步完善的原則,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
引入流動性覆蓋率
《辦法》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首次列入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日益密切,個別銀行或局部的流動性問題容易引發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緊張。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外各項資產負債,包括為防范聲譽風險而超出合同義務進行支付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從而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對現金流的影響納入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控制。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指標,《辦法》實際上對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同業業務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例如,所有將在30天內到期的抵(質)押融資項目均應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商業銀行需要根據不同種類的存款所對應的折算率來合理匹配相應的資產。
目前銀行基本達標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透露,截至去年底,適用《辦法》的商業銀行的平均流動性覆蓋率達125%。其中,所有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都超過60%;流動性覆蓋率超過100%的銀行數量占比為84%,資產規模占比為86%。《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多位券商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目前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基本達標,所以《辦法》對市場的影響屬于中性。知情人士表示,流動性覆蓋率在2012年初時就已進入銀監會視野,商業銀行需逐季上報,大部分銀行達到了100%的標準,少部分未達標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也遠高于過渡期的要求。
民生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鄒恒超預計,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將遠高于過渡期標準。《辦法》不會對目前同業和理財業務期限錯配構成制約,但后續可能出臺其他政策繼續規范理財和同業非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