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證監會官方微博就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的有關問題與網民進行訪談,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并購重組對于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產業升級、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目前,證監會正在抓緊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并購重組監管規則,成熟后將盡快推出。
該負責人表示,非上市公眾公司包括“股東超過200人”和“公開轉讓”兩類情形。股票公開轉讓必須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凡是在境內注冊的、符合掛牌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掛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園區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
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的公司,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因此,目前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不可以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對于已豁免核準的公司,雖然證監會不出具批復文件,但是這類公司也將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在法律屬性和監管要求上與經過核準程序的掛牌公司沒有差別,如果股東通過轉讓股份導致掛牌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可不需要重新向證監會申請核準。
該負責人表示,國務院決定已經明確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掛牌公司可以直接轉板至證券交易所上市,但轉板上市的前提是掛牌公司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在股本總額、股權分散程度、公司規范經營、財務報告真實性等方面達到相應的要求。
此外,關于半年報和年報的披露時間的相關規定,該負責人稱,由于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反映兩者審計時間重合,審計壓力較大。新修訂的《非公辦法》刪除了相關要求。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執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定,其他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披露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