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股發行過程中存在的部分問題,證監會近期出臺了3項措施以及對發行承銷開展現場檢查,有市場質疑這是行政干預的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表示,1月12日晚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及15日公布的抽查工作,都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文件中明確規定的,不是所謂“新政”,更不是行政干預股票價格。
張曉軍指出,這只是對已有規則的落實和具體執行,目的是強化新股發行的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后問責,這是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張曉軍表示,這次對新股發行路演推介及定價過程進行抽查,如發現發行人、主承銷商在路演推介過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的,將中止其發行,并依據相關規定對發行人、主承銷商采取監管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將依法處理。
“對發行人、主承銷商、報價機構等相關主體是否按照改革意見和相關規則守法合規、勤勉盡責進行抽查,是證監會發行監管的常態化工作。在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證券發行承銷辦法、協會業務規范、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中,都對發行人、主承銷商有明確的規范要求。”張曉軍舉例,如:不得采取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或其他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在推介過程中不得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這些禁止性條款的執行情況都將在今后的監管中做相應的檢查。
張曉軍強調,證監會將按照監管規定和業務政策,堅定不移地走市場化、法制化道路,切實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