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9日發布《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及其上市交易、轉讓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銀行發行的補充資本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此前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商業銀行,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商業銀行,或申請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商業銀行,均可以來上交所發行減記債。發行人在獲得銀監會的資本工具屬性確認和監管意見后,既可以選擇報證監會核準后公開發行,也可以選擇經上交所備案后非公開發行。每期非公開發行的減記債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考慮到減記條款相關的特殊風險因素,上交所明確了相應的風險控制機制:一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參與公開發行的減記債認購和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減記債的投資者,應當為《通知》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是差異化的交易機制安排。僅發行時最近一期末的總資產為5萬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發行人公開發行的減記債,可以在上交所采用競價等方式進行交易;三是加強減記債持續信息披露監管。
對此,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此舉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壓力,有利于減少上市銀行再融資時對資本市場造成的壓力。現階段,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債券補充資本是比較合適的選擇,但是預計發行規模和空間可能會比較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