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剛、伍祿金及李崢在《稅務研究》發表文章指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對地方財政影響較大,但同時也是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契機。 “營改增”對地方財政的影響表現為兩個方面: 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于稅率、抵扣項目等稅收要素的變化,會使改革后增加的增值稅額比改革前征收的營業稅額要小,所以盡管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試點地區,但是地方稅收從收入總規模而言也是減少的。據對廣東省“1+6”行業的45戶企業2011年的數據測算,稅負下降的有23戶,上升的有22戶,總體稅負下降,總計減少稅收收入0.94億元,占其2011年營業稅收入的4%。2011年廣東省“1+6”行業共實現營業稅收入150億元,如果按此減收比例測算,改征增值稅后將減收6億元。 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試點企業就具有開具給購買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購買方企業在繳納增值稅時就可以多抵扣進項稅額,從而減少應繳納的增值稅總額,在中央與地方財政75:25分成比例的約束下,地方稅收收入必然減少。譬如假如“1+6”行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由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并進行抵扣,按2011年全省“1+6”行業實現的營業稅收入測算,則相應減少廣東省增值稅收入163億元。按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規定,其中25%部分入廣東省地方庫,會造成廣東省地方財政減收40.75億元。 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地方財政造成較大壓力的同時,也蘊藏著深層次改革的契機: 其一,可以借此推動中央與地方稅制的完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本身就是基于效率與公平的改革,通過“擴圍”可以消除重復征稅等不良因素帶給市場人的不公平待遇。我國應遵循上述的效率與公平理念,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起點,構建科學、稅的稅收體系。 其二,可以借此理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我國應借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變換之機,重新審視現在分稅制存在的矛盾,挖掘財政制度變遷的機會點,根本性地處理好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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