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7日發布《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產對外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應當遵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資產轉讓的特點進行操作。資產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掛牌價格高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資產轉讓成交后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但《通知》也明確了一些無需進場交易的例外情況。如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準。
產權市場是民間資本參與國企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有助于減少行政權力對資源配置的干預、防止國有產權轉讓中的腐敗。根據國資委去年11月提供的數據,民間投資通過產權市場參與各類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受讓宗數累計達到8784宗、受讓金額累計達275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