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債券類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質押式回購業務的開展,上交所近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財苑)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進行了修訂,增加了一款內容。
根據修訂內容,增加的一款為:“在上交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修訂前的第二十一條內容為“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上交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于質押式回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