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內控信息披露,證監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指引第21號——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一般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構成要素,并針對核心構成要素,如重要聲明、內部控制評價結論、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情況等,逐一說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對于內部控制評價結論規定要求披露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結論,并披露是否發現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對于內控評價工作情況,規定要求區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與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分別披露重大、重要缺陷認定標準、缺陷認定和整改情況等。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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