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1號——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一般規定》,規定旨在改進上市公司內控評價信息披露質量,是分類、分步推進資本市場貫徹實施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重要舉措。
根據《關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通知》(財辦會[2012]30號)的規定,在發布2013年年報時,需要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上市公司應遵照執行。其他自愿在年報中披露內部控制評價信息的上市公司參照執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信息披露存在一定問題,包括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容與格式不統一,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和分類標準制定不恰當、披露不充分,缺陷認定主觀性強、隨意性大,評價結論不客觀等。
此次規定明確了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構成要素,并針對核心構成要素,如重要聲明、內部控制評價結論、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情況、其他內部控制相關重大事項說明等,逐一說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對于內部控制評價結論,規定要求披露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結論,并披露是否發現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對于內控評價工作情況,規定要求區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分別披露重大、重要缺陷認定標準、缺陷認定及整改情況。
此外,為統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規定還附錄了“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參考格式”,為上市公司實務操作提供指引。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后,上市公司將不再執行《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實施中相關問題解釋第1號的通知》(財會[2012]3號)和《關于印發上市公司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監管問題解答2011年第1期的通知》(會計部函[2011]174號)中關于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容與格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