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的第一場新聞發布會上,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正式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指引》),并表示,將全面強化對失信主體的誠信約束和懲戒。
《指引》明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承諾相關方)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股改、并購重組以及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等過程中作出的解決同業競爭、資產注入、股權激勵、解決產權瑕疵等各項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盡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承諾履行涉及行業政策限制的,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履約時限。
另一方面,《指引》要求,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并公開披露相關內容,不得承諾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指引》稱,承諾相關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規范承諾事項并予以披露。
張曉軍表示,2012年底,中國證監會集中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事項進行了一次清理和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兩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上述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間,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沒有明確的解決時間表,有的甚至已經明確無法履行。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畢承諾事項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較多承諾事項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例如大股東承諾“合適時機”、“盡快”、“時機成熟時”注入相關資產等,這些承諾事項長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惡意拖延、逃避承諾義務等現象,實質上與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諾事項并無不同。
他表示,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沒有形成良好的誠信環境;二是相關監管規定尚不健全,體現在標準不明確以及對控股股東等主體監管權限不足導致監管真空;三是對相關行為的懲戒力度不足。
此次《指引》的出臺,大大加大了對于失信主體的懲戒力度。《指引》第六條規定,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證監會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對承諾相關方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前,證監會將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另外,有證據表明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時已知承諾不可履行的,證監會將對承諾相關方依據《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相關問題查實后,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及按本指引進行整改前,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限制承諾相關方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稍早之前,上交所發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七號
新股發行上市后相關主體承諾履行等事項的信息披露規范要求》。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對于未按承諾履行或存在其他違反《備忘錄》情形的,上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實施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強化未能履行承諾的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