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了解到,深圳市政府2013年12月30日出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對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采取分類處理:對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違建、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所建住宅類違建不予處理確認;對原村民、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體從寬,減免罰款或者地價。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歷史遺留違建的處理確認屬于有限確認,仍限制流轉獲利、限制征地搬遷補償標準,以使違法者難以從違法行為獲取利益。 雖然《實施辦法》全文尚未公布,但記者了解到,《實施辦法》對處理工作涉及的部門職責分工,對處理試點工作中涉及的身份、違建建設時間、用途、規劃確認依據等做出了界定,對于實體處理確認的條件、罰款和地價的標準、臨時使用的性質、拆除沒收的適用條件、征收搬遷的補償標準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深圳經歷了1992年和2003年兩次大規模城市化,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但也為眾多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所困擾。200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要求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2010年,深圳完成了對全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數量以及分布形態,建立了全市違法建筑一張圖。按照“先易后難、單項突破”的原則,深圳先后在包括城市更新政策、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優化空間資源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1+6”文件等對《決定》進行了貫徹落實。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的出臺,是深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進土地二次開發利用的新舉措。《實施辦法》出臺后,深圳對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將實現從單一業務領域的試點過渡到綜合試點階段,為進一步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工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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