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交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該文件在原來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暫行規定》基礎上做了修訂并由此正式更名,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比前后兩個文件,主要的修改在于將審核事項的范圍進行了擴大,納入了對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審核等相關內容。同時,結合最新的政策動向,細則特別指出,對股票的相關審核,除普通股外,亦包括優先股。
此前,為規范證券上市、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的審核工作,上交所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暫行規定》并且于2009年8月6日發布了修訂后版本。隨著此次《實施細則》的發布,原先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此次發布的實施細則,主要分為總則、上市委員會、審核程序和附則四章,共計28條。對比前后規定,主要的修改在總則,其核心體現為審核內容的擴大化。主要有四項內容的審核適用該規定: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首次上市;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與恢復上市;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終止上市,但因債券到期而終止上市的除外;上交所審核的其他證券上市、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終止上市。
對比原先的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首次上市及其終止上市為新增審核內容。此外,為配合優先股的實施,實施細則還特別指出,“前款所稱股票,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上交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實施細則規定的上述事項進行審核。同時,作為此次的新增內容,上交所還將設立上市咨詢委員會,為上市審核事宜提供咨詢建議。同上市委員會一樣,上市咨詢委員會的成員從符合條件的會計、法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其他組織的專業人士中聘任。同時,上交所將及時對外公布上市委員會委員名單,并可根據需要在每屆任期屆滿前對委員進行增補或者調整。上市咨詢委員會委員可作為上市委員會委員的換屆或增補人選。
根據實施細則,上市委員會審核時召開審核會議的,會議由上交所從參審委員中指定的會議召集人主持。審核會議按照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上市委員會對審核事項只進行一次審核。如發現存在尚待核實的重大事項或其他嚴重影響委員正確判斷的情形,經參審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對該審核事項暫緩表決一次。
審核事項的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式,參審委員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審核決議須經參審委員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人不服上交所做出的決定,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交所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