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和廢止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退市機制,建立統一的退市公司股份掛牌轉讓場所和轉讓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取消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的設置,今后退市公司的股份統一轉至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為此,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退市整理期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重新上市辦法》”)等3項退市相關規則進行了修訂,并廢止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具體如下:
一、《上市規則》第14.3.28條修訂為“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應當選擇并申請將其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
公司將其股票轉入場外交易市場,應當聘請具有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并與其簽訂相關協議。公司未聘請或無代辦機構接受其聘請的,本所在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后,可以為其臨時指定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并于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不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形除外)。”
二、《上市規則》第14.3.29條修訂為“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應當在本所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轉入場外交易市場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之日后的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轉讓。”
三、《退市整理期細則》第五條修訂為:“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規則》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懲戒,并自其股票進入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四、《退市整理期細則》第十條修訂為:“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應當選擇并申請將其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股份轉讓。”
五、《退市整理期細則》第十四條修訂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屆滿當日再次發布終止上市公告,對公司股票進入場外交易市場轉讓的具體事宜,包括擬進入的市場名稱、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托管等股票終止上市后續安排作出說明!
六、《重新上市辦法》第九條修訂為:“退市公司自其股票進入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屆滿后,可以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七、《重新上市辦法》第十條修訂為:“退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進入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三十六個月內,本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
。ㄒ唬┰谕耸姓砥陂g未按本所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
。ǘ┪窗幢舅幎ò才殴煞蒉D入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轉讓;
。ㄈ┢渌慌浜贤耸邢嚓P工作的情形!
八、《重新上市辦法》第三十條修訂為:“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最后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并對外披露!
九、《重新上市辦法》第三十七條修訂為“公司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后,除按照場外交易市場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之外,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方式在本所網站披露公司重大事項!
十、廢止《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
前述規則修訂和廢止事項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將修訂后的規則予以發布(詳見附件),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