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消息,國家藥監總局今日召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新聞發布會,宣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九條細則,并規定新細則要在明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這九條細則包括:1.參考藥品管理辦法、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要求。2.明確產品分段和生產工藝要求。3.加嚴原輔料把關要求。4.明確生產過程管理要求。5.提高部分生產條件要求。6.嚴格人員管理要求。7.增加產品配方管理要求。8.強調研發和檢測能力要求。9.實現質量安全追溯,建立消費投訴處理機制。 此次發布的新細則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對暫不能達到細則要求、不能按時提出審查申請的企業,以及未通過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可給予2年的停產整改時間,保留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按照此次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的規定,通過生產許可審查的企業應向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產品配方和包裝、標簽的式樣。按照新細則有關生產0-6個月齡嬰兒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質量要求及產品分段要求,企業需更改配方或改變產品名稱、包裝、標簽的,給予一年的整改過渡期。 對采用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集團公司,基粉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不在同一產區的,要一并組織審查;不在同一省(區、市)的,由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基粉管理制度的審查。審查通過后,由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和乳制品生產許可證,并在生產許可證書副頁中注明基粉規格和相關企業名稱。對該類情況,根據集團公司申請,原則上給予3年的整改過渡期。對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其基粉不是企業內部工廠提供的,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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