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數量較大,而該行業的不規范行為是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 何先生與某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將自有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對外出租。合同簽訂后,何先生依約將房屋交付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并收取了承租人一年的租金。但中介公司僅支付何先生一個季度的租金后便不再按約定支付租金,何先生找到中介公司的辦公地址發現已經人去樓空,故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租金。 目前,不少懷有投機心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把經紀服務當作“一錘子買賣”,賺取違法所得后就轉行或者走人。本案中,由于承租人已經將全年租金支付給中介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何先生雖然沒有收到租金但是并不能提前讓承租人騰房。法院雖然判決中介公司支付何先生租金,但由于中介公司已人去樓空,后續將面臨執行難的問題。 【案例二】 郭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將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對外出租,合同在中介公司負責維修的范圍部分寫明“刷墻、鋪地、貼瓷磚、打隔斷、安裝馬桶”,將“打隔斷”字樣摻在維修內容里。合同簽訂后,中介公司在房屋內打隔斷后對外出租,郭先生得知中介公司打隔斷后要求中介拆除隔斷,但中介公司表示簽訂合同時郭先生允許打隔斷。直到此時,郭先生才注意到合同中“打隔斷”的內容,后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恢復原狀并支付違約金。 實踐中,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乏合同陷阱、霸王條款的問題,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細心推敲合同條款。本案中,中介機構在合同條款的中介公司維修范圍部分加入了打隔斷的字眼,業主若不注意便不會發現,發生糾紛后業主很難維權。本案經過法院調解,中介公司同意將隔斷拆除并支付了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案例三】 劉女士將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對外出租,合同約定無論中介公司是否將房屋出租均要按合同約定支付劉女士租金。中介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但并未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由于該房屋為回遷房,尚未辦理房產證。承租人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承租人由于涉嫌詐騙罪被逮捕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F在買房人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中介公司以未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為由拒不支付劉女士租金。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租金。 實踐中,一些房產中介在接受業主的房屋托管對外出租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在此案中,中介公司與承租人的第一年租賃合同到期后,并沒有與承租人再續簽第二年書面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將房屋已經出售數月后才知道此事。由于房屋涉及刑事案件,導致劉女士不能馬上將房屋收回,需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本案中,法院最終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判決中介公司應依約支付劉女士租金。關于劉女士的房屋返還問題,需待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后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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