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改變原來只能商業銀行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規定,給予了包括民營資本在內的各類社會資本平等進入金融租賃行業的權利。同時,擴大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 銀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末,全國僅23家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為9560億元,實現了凈利潤118億元。 據了解,我國金融租賃行業尚處于發展初期,目前,在民航飛機、公務機、船舶、工程機械等領域逐漸形成了市場影響力。此次修訂后的《辦法》將不再區分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且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同時,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但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辦法》也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 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李建華說:“金融租賃公司準入條件大幅修改后,將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豐富金融租賃公司股東類型和優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增加融資來源、調整資產結構,以及有效盤活存量資產的需要,《辦法》擴大了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其中,放寬非銀行股東存款的條件,最低期限降低為3個月,同時將“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修改為“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不再局限于商業銀行。 “在促進盈利和擴寬資金用途方面,《辦法》還允許金融租賃公司以自有資金的20%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李建華介紹稱,“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