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大病保險推進中部分地區進展相對緩慢,統籌層次、承辦主體與六部委要求存在偏差等問題,部分專家和業內人士建議,在總結試點地區經驗的基礎上,應采取突破部門“利益藩籬”、糾正“碎片化”傾向、加快建立完善行業監管六大舉措,切實為大病家庭解憂、為社會穩定“兜底”。 一是以有效工作機制突破部門利益障礙,統籌推進大病醫保政策盡快“落地”。記者發現,在一些地方對大病保險負有監管職能的保監局卻不是醫改領導小組成員,保險公司、醫院在政策制定上更是沒有發言權。 有基層干部建議,相關部門要舍得“割肉”。各地應由省政府牽頭成立督導組,對尚未啟動試點工作的擬試點地區進行督導,探索把大病保險推進工作列入政府為民辦實事的考核體系,并抽調相關廳局人員成立大病保險推進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大病保險協調工作,以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大病保險工作。 同時,建立退出機制以規范行業秩序。中國保險學會負責人姚慶海說,對商業保險公司也應加強監督管理。比如,保險公司不能及時按照承諾兌付,必須嚴厲處罰;對于考核不合格的醫療保險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或進行退標賠償,建立大病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二是逐步提高統籌層次,防范醫保政策“碎片化”問題固化。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認為,應當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至少省級統一的醫療健康保險政策體系,為實現異地就醫、就診、結算等措施掃除障礙。 同時,還需要強化醫;A工作,制定、強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藥品、醫療器械的通用名和商品名編碼規則,稅務部門簡化流程,對大病保險業務直接免征營業稅,減輕保險機構負擔。 三是規范大病保險招投標程序,防止無序、惡性競爭大量出現。記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已經出現大病保險過度競爭的苗頭。近期,東部某地新農合大病保險8個區縣分成3個標段,招標3家商業保險機構,結果人為地降低了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增加了各地之間的結報障礙! 一些保險公司負責人建議,完善招標程序,加強對大病保險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和過程監督,嚴肅處理違規行為,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規范大病保險投標資質和評分標準。 同時,招標程序宜傾向“擇優”,避免過分強調“低價”甚至“搞平衡”。一名大病保險試點地區衛生部門負責人表示,如果在大病保險中過分強調競爭,難以“鎖定”專業性強、服務能力好的保險公司,甚至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四是建立雙向調節風險聯動機制。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孫祁祥認為,大病保險是準公共產品,雖由政府主導,但商業保險公司適當盈利無可非議,需建立“以豐補歉”的雙向調節機制。 陽光保險總裁李科表示,當前多數試點地區大病保險基本處于招標購買階段,在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部門要給商業保險公司預留適度的經營空間,切實落實“保本微利,共擔風險”原則,建立動態的調整機制。 業界人士建議,政府、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宜實行聯合辦公,將風險防控關口前移,改變存在監控盲區的被動局面,促使醫療機構加強管理、規范醫療行為!搬t療費用是個‘無底洞’,沒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參與,這個制度很容易走向破產。”中山大學保險系主任申曙光建議,必須采取措施,調動醫療衛生部門參與大病醫保工作的積極性。 五是建立大病保險與其他保障制度的銜接機制。記者了解到,青海省等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已經明確提出相關制度銜接要求;福建省還在現有醫療保障制度的基礎上,特別強調發揮當地紅十字會作用。 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博士王琬認為,解決大病患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障體系,不能單一依靠大病保險,要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制度三者相結合。 六是建立社會醫療信息共享機制。由于各醫療保險系統之間信息難以聯通兼容,政府、企業、醫療機構之間缺乏業務流程對接的平臺和機制,商業保險公司成為“信息孤島”,喪失了作為第三方醫保管理的優勢,更難以及時賠付參保人員。 有關人士認為,國家亟待整合醫保信息資源,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鼓勵符合大病保險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平臺建設,提升信息服務的專業化水平,形成一張真正覆蓋城鄉居民的信息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