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昨日,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我國將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從而推進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通知》規定,我國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此次出臺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二,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三,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政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臺后,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此外,這次出臺的年金政策是依據現行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的相關規定,對個人退休后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暫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今后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后,對個人退休后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則按新稅法的相關規定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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