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近日進一步明確了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事項,規范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債行為。
財政部近日發布的《關于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切實維護國有出資人權益,保持國有控制力。可轉換公司債券行權后,原則上國有控股地位應當保持不變。同時,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堅持以金融為主業的發展方向。
《通知》還要求,國有金融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應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同時,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均不低于公司發行債券1年的利息。而且,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2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次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額。
《通知》明確指出,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通知》所稱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公司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公司所持特定公司股份的債券。
《通知》強調,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直接管理國有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按照公司治理程序進行決策,并報財政部備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直接管理國有金融企業,其子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報財政部審核。
地方管理的國有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參照中央直接管理國有金融企業的做法,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或者審核。
《通知》適用的國有金融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實業類子公司),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保險類公司、證券類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類企業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