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0日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本次改革從哪些方面強化中介機構職責這個問題,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中介機構是證券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的盡職履責情況直接決定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
他表示,為推動中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意見》推出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進一步明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發行過程中的獨立主體責任,劃清責任邊界。
二是信息披露責任提前。從發行申請文件提交之時起,中介機構即需要對所披露的信息負責。這將改變以往中介負責交材料,審核部門負責改材料,申報文件質量好壞不影響最終發行的局面,也將大大遏制中介機構突擊申報、闖關申報的沖動。
三是明確信息披露重大違法時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是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使主承銷商對其客戶的投資損失負責,推動主承銷商在定價時平衡發行人與客戶的利益。同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強公眾監督,防范暗箱操作輸送利益。
五是加大過程監管。借鑒今年財務專項檢查工作的經驗,今后在審核過程,將會抽查相關中介機構盡職履責情況。審核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重大問題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介入調查。加大對路演推介、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披露、承銷商自主配售等行為的檢查力度。
六是加大對業績“變臉”的處罰力度。確認業績“變臉”,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并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七是將中介機構的誠信記錄、執業情況公示。今后,將整合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對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執業記錄進行“畫像”并公示,以此約束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