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11月29日)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明確,公開及未公開發行證券的證券公司均須按照準則要求編制年度報告。該準則并對報表新增、調整的報表項目披露做了具體要求,進一步滿足行業創新發展需要。修訂后的準則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近年來,證券公司創新發展步伐加快,融資融券、轉融通、股指期貨、證券經紀人等新業務陸續推出,資產管理等原有傳統業務向多元化、復雜化快速發展,相關行業監管規定也不斷更新。為進一步提高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性、準確性,日前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
在具體修訂內容方面,準則進一步梳理證券公司相關的信息披露規范,明確未公開發行證券的證券公司應按照準則要求編制并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公開發行證券的證券公司應在執行本準則的同時,還需遵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
對于未公開發行證券的證券公司,應遵從《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按照準則中“公開披露信息”章節要求,編制向社會披露的公司信息,并連同審計報告和不含附注的財務報表,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披露。
與此同時,根據證券公司財務報表格式的調整情況,準則對報表新增、調整的報表項目披露做了具體要求,進一步滿足行業創新發展需要。
張曉軍指出,結合證券公司多元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發展趨勢,修訂后的準則明確證券公司應以合并報表數據口徑為基礎編制年度報告,有利于年度報告更充分地反映證券公司整體經營情況和風險特征。
此外,修訂后的準則還以標準化表格的形式統一了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重要項目附注的披露格式;對會計政策的披露提出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對部分重要業務會計政策的披露提出具體要求。
張曉軍介紹,在準則修訂的過程中,證監會通過調研、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各證監局反復征求了意見,并充分研究吸收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修訂后的準則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原《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證監會公告〔2008〕1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6號——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證監發〔2000〕76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8號——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證監發〔2000〕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