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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層監管的思路已浮出水面!督洕鷧⒖紙蟆酚浾21日獲悉,浙江、江蘇地區已開始著手嘗試地方搭建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平臺,其中就包括成立省級資產管理公司。目前,浙江和江蘇省已分別成立了省級資產管理公司,對當地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打包處置。
“去年,財政部和銀監會就出臺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其中首次提到了省級資產管理公司的思路,通過一年多的時間,浙江現在已經籌建了一家浙江省的資產管理公司,設在杭州。浙江省打算以溫州作為樣本,在《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出臺后,初步打算把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有大額資金往來的民間金融機構監管責任放到溫州金融辦!闭憬≌畠炔恳晃恢槿耸肯颉督洕鷧⒖紙蟆酚浾咄嘎。
與此同時,江蘇省也組建了省級資產管理公司,設在無錫,由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最大出資人。按照財政部和銀監會的初衷,原則上各省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且只能參與本省內的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實際上,還有不少省政府都有意向成立這類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理解為地方在為承擔更多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鋪路。日前,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也明確提出,要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過程中,這一項改革會比較艱難但肯定會操作!币晃唤咏y監會的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湯燙21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日前已經成立課題組,來專項研究地方金融監管的有關問題。
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的監管格局并不十分明晰。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責任歸地方金融辦,但少數地方在工信部中小企業局;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權在銀監會,如地方農信社的監管名義上歸地方銀監局,但在人事任免方面,地方政府又有諸多干預,因此承擔風險和日常監管責任劃分也十分模糊;另外,一些典當行等的監管在商務部。
以溫州地區為例,“從去年開始,溫州地區小額貸款公司歸金融辦監管,審批權在工商局;擔保公司歸市經信委監管;城商行、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在銀監局!睖刂萁鹑谵k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對于金融行業的風險處置問題,溫州去年就著手準備,先建立了幾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水,對當地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
實際上,全國金融行業監管責任劃分模糊的問題,中央高層也早有重視,今年8月,國務院批復同意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還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
一位監管部門人士對記者坦言,“中央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往往‘夠不著’,而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機構能‘夠得著’,但是在監管上并不具有法定地位,這使得在某些地方,地方政府對于地方金融機構的干涉變得非常明顯。
“比如,根據相關文件,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行使對信用社的金融監管職能,但是地方政府往往會用一些手段來干預,尤其在人士安排上,一些地區的農信社基本上成了地方政府退休干部的安置場所!鄙鲜霰O管部門人士進一步透露,“未來若嘗試將部分地區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下放’至地方,將能夠更好地發揮地方的積極性,減少‘非正!母深A。”
一位基層金融監管工作人員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基層金融監管機構建議,希望能把一部分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下放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增加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在保證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業統一管理的基礎上,比如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縣市級農商行、農合行一類的地方金融機構,將使地方金融造血的功能得到更有效的發揮。”
對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央行行長周小川在近日發表的署名文章《全面深化金融業改革開放 加快完善金融市場體系》中提出,堅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引導地方政府遵循“區域性”原則履行好相關職能。明確地方政府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在地方金融風險處置中的責任,強化日常監管,減少行政干預,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及時有效地處置轄區金融業突發事件,改善本地區金融生態。規范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出資人職責,避免對金融機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
不過,最終看來,盡管地方訴求強烈,未來是否會把包括地方性金融機構以及今后將開閘的民營銀行的審批權限放在地方仍是未知數!袄眄樦醒牒偷胤降年P系是肯定的,但監管權力下放能到什么程度,目前還很難預計!币晃唤咏O管層的業內專家對記者說,在最初,將一些非存款類的金融機構以及民間融資的監管職責交予地方比較可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撰文指出,需要根據不同領域的狀況,適當賦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一定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能,明確地方政府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與責任,將類似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小型準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管權限交給地方金融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