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最高人民法院發出
《關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后,昨日(11月18日),有律師向記者表示,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案的受理應該不會存在障礙,但共同訴訟方式未被法院接受。此外,8月16日上午買入股票受損的投資者情況可能不予立案。
法院未受理共同訴訟
昨日(11月18日),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向記者表示:“11月18日上午10點半左右,本所律師替18位上海投資者以共同訴訟方式向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立案庭法官稱,雖然最高院發了《通知》,表明本案可以采取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具體采取哪一種訴訟方式,由具體受理該案的法院即上海二中院決定。二中院立案庭法官則表示,本案本院原則上不接受共同訴訟。因此,二中院拒絕接受起訴材料,要求律師采取單獨訴訟方式。”
針對該案訴訟方式,嚴義明向記者表示,二中院并未告知未接受共同訴訟的原因。最高院已出
《通知》明確表示,而具體采取哪一種訴訟方式的選擇權應該在投資者,而非法院。
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向記者指出,不能共同訴訟會給原告帶來一定訴訟障礙,例如每次提交相同的材料都要分別遞送被告。
受損投資者界定存爭議
據悉,昨日下午1點半,嚴義明律所律師以單獨訴訟方式再次向上海二中院遞交起訴材料。立案庭法官已將起訴材料收下,但其稱,他們正等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于本案的通知,待其收到通知后,明確了哪個時間段、哪種類型的投資者可以獲得賠償,再來審查起訴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然后決定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受理。
據該律所透露,立案庭法官還表示,16日上午買入股票的情況基本不予立案。對此,嚴義明認為,“有沒有因果關系,法院應在審理之后再來判定。若在起訴之時就簡單地以‘沒有因果關系’拒絕立案受理,等于剝奪了投資者的訴權。”
昨日傍晚,記者致電上海二中院,該院相關人員稱,立案庭已下班。記者未能聯系到相關法官對上述事宜予以置評。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的起訴,法院必須受理,而且,即便法院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也應出具民事裁定,當事人有權就該民事裁定提起上訴。
不過,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則認為,“8·16”事件受損投資者應該界定為在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之間買入相關標的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