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18種稅只有3種稅出臺了法律,其他都是暫行管理條例。”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說,“我們的財稅法制很多方面是空白,這需要加強法制建設。”
前天公布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必須完善立法,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表示,這預示著我國財稅立法的工作將有很大的推進,預算法、征管法等重大法律的修訂有望取得重大進展。
稅收制度大都是暫行辦法
以目前使用的《稅收征管法》為例,該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但該法在許多方面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2008年,國稅總局成立稅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組,正式啟動修訂工作。
今年6月7日,《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該法的最終出臺,還需要由國務院在條件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啟動修訂到現在已歷5年,該法依然“難產”,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在“涉稅信息共享”等內容上難以達成共識。
前不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立法規劃,《稅收征管法(修改)》等列入“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此舉體現出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改《稅收征管法》的重視,但何時出臺仍需等待。
針對財稅的立法,不僅有滯后而且有缺失。以具體的稅收為例,我國現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3種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所開征的,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而后者占稅收總收入的70%。
北京市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說,“由于不是法律,管理辦法沒有包容性,新事物發生后找不到法律依據。電商該不該征稅?按說只要有經營就應該納稅。但因為稅務總局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征與不征各地差異很大。”
稅法的不健全,不僅對稅務機關有影響,而且對納稅人也有影響。
劉天永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由于大多數稅種只是暫行管理條例,而且規定比較簡單,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沒法直接使用,只能靠稅務總局不斷地發通知來解釋,“這種解釋在實踐的效果也有造法的功能,稅務機關既征稅又立法,容易對納稅人的權益造成侵害。”
北京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鑒于改革開放初期的特殊性,國務院通過暫行條例的形式開征稅種,有一定必要性。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應該有所調整了。
今年上半年,財政收入下滑,有地方甚至出現違法征收“過頭稅”的現象。有財稅學者就曾指出,“現在我們是依照上級下達的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征稅。而不是按照稅法規定的范圍和稅率來依法征稅。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們的征管法有關。”
劉天永表示,由于稅法不健全,納稅人難以掌握稅收的規定,這對其權益會有影響。“未來健全稅法,促進依法征稅、依法納稅、打擊偷逃稅,應該有經得起推敲的規則。”
預算法關系財稅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還提到“透明預算、改進預算管理制度”等。
目前實施的《預算法》,是在1994年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次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預算法實施條例》,構建起了沿用至今的財政體制基本框架。
2004年啟動《預算法》修訂,去年7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再次審議了《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但到現在,《預算法》草案還在研討中。有學者表示,《預算法》的修訂直接關系到財稅改革的命運。
原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長徐景安表示,“財政分配體制改革,涉及國家、企業、個人,中央與地方各個方面。當前,最緊迫的是強化財政監管,把錢袋子管好。”
天津財經大學教授李煒光認為,《預算法》分歧比較大在于有關部門沒有理清關系,“央行與財政部承擔不同的職能,但要把預算和國庫的監督功能發揮出來,國庫的資金經過法制化的渠道分配到資源配置的地方去,建立起監督與制衡的關系,將責任和義務分配好,而不是去爭權力的大小。”
徐景安認為,預算法從根本上來說是社會公眾及其代表機構對政府行政行為的規范與監督,實際是公共決策的民主與法治的制度化。“而現行《預算法》,主要是政府行政部門對所屬機構、單位的規范與監督,基本上是屬于財政部門的工作條例。《預算法》修訂必須由超越部門利益的更權威的機構來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