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下發通知,重新明確礦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資源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將天然泉水和地下飲用水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但對民用水和公共事業用水(包括符合地下飲用水標準)仍將暫免征收資源稅。
此前,廣西水礦產品資源稅的征收依舊是1997年出臺的《關于對礦泉水、粘土征收資源稅的通知》。但隨著水礦產品開發技術的進步、品種增多和品質提高,上述文件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需要。其中最突出的只對礦泉水征收資源稅,而對天然泉水和地下飲用水不征收資源稅。有關專家認為,礦泉水等地下水資源有限,再生緩慢,無節制地開采使用,勢必造成珍貴地下水資源的極大浪費。
對此,廣西此次發布的《關于明確礦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資源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明確,自2013年10月1日起,凡在廣西境內開采礦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繳納資源稅,稅額標準為4元/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