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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立法規劃,《稅收征管法(修改)》等列入“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一類。專家認為,從立法進程來講,20余年未修訂,經歷5年“難產”的《稅收征管法》出臺可期。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立法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指條件比較成熟、本屆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共47件;第二類是指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共21件;第三類是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涉及問題較為復雜,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有關方面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
修改《稅收征管法》在上屆人大立法規劃中被列為第二類立法項目,今年升為第一類立法項目。專家指出,立法規劃可以看出立法項目的重要程度和推進立法工作的輕重緩急,此舉體現出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改《稅收征管法》的重視。
今年6月7日《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向各界征求意見,歷時一個月,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整理修改意見,將由國務院在條件成熟時提請人大審議。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所長賈紹華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覺得《稅收征管法》,從立法過程來講,應該很快了。十八屆三中全會很快要召開了,要加快經濟體制改革。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稅收征管法作為一部程序法,要通過法律規范下來,是一件特別重要的大事。”
目前使用的《稅收征管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20余年未修訂,該法在許多方面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2008年國稅總局成立稅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組,正式啟動修訂工作。啟動修訂已歷五年,《稅收征管法》依然“難產”,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在“涉稅信息共享”等內容上難以達成共識。
涉稅信息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款確定、稅費征繳、稅務處罰等職權的事實依據和證據來源。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副會長李林軍曾任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司長,負責征管法的修改工作。李林軍指出:“信息獲取水平和應用水平不夠,尤其是稅務局無法獲取第三方信息,這是稅收征管亟待解決的深層次問題。”
在他看來,信息技術的發展對征管既是挑戰、又是機遇。
李林軍介紹道,二戰后不允許聯邦德國統一征稅,只能各州各自征稅。但是聯邦德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稅收識別號,通過信息聯網掌握全國信息。而丹麥這個高稅收、高福利國家,通過建立個人、企業、動產、不動產四大網絡把全國信息聯網,稅收貢獻率高達95%以上。“大數據對我們稅收征管提供了機遇,”李林軍指出,“我們可以通過對大數據的管理加強技術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有關信息共享的內容體現在此次征管法修訂案第28條:“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掌握的涉稅信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儲戶賬戶、支付或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支付或計入該賬戶的投資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賬戶余額等信息。涉稅信息提供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管稅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發展的趨勢。稅務機關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建立一個涉稅信息管理制度,來強化稅收基礎的管理。通過強化基礎性管理,來提高納稅服務的理念。”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納稅人的信息不完整,稅務機關要征稅、管理是很難的。另外如果信息不全,可能對一部分人征稅,對另一部分人沒征稅,有失公平。”
專家指出,在信息時代,大數據是挖掘不盡的寶藏。各個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各自掌握的數據信息被視為“私有財富”,要求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必然帶來一些阻礙。如果沒有一個約束的條款很難執行。此外,政府部門或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時,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泄露。銀行宗旨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如果銀行不能為儲戶保密,儲戶不會把錢存在銀行里。銀行與稅務機關信息共享,如果泄密了,誰承擔責任?
此外,劉劍文告訴記者:“稅務機關征稅是公權力,儲戶的信息涉及私權力,當私權力和公權力發生沖突的時候,我們應該優先保護私權力。因此,如何為儲戶保密,避免未來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信息和商業隱私的過度搜索,是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劉劍文認為,應該構建一個第三方涉稅信息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機制,建立涉稅信息的問責機制。
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征管法的修訂是多種利益的博弈。既有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利益博弈,也有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利益博弈,還有行政機關內部利益博弈,當然也包括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博弈。如何聽取各部門機構和社會的意見,實現信息共享,還需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