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在全國人大機關召開的關于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場集體采訪中,來自立法機構、相關部委、大專院校、消費者協會、相關企業等多位專家對法律關于經營者義務的條款進行答疑解惑。專家們認為,修改后的消保法從規范缺陷產品召回規定、三包規定、格式合同規定等三個方面對經營者義務進行了強化。
據悉,目前除了今年起開始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明確了汽車領域實行召回制度外,我國還有包括食品、兒童玩具等11種產品管理制度中也含有召回的相關規定。
但是,這些產品召回的條件、企業責任、處理措施方面不盡一致。修改后的消保法在這方面做出了突破,其適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務,并將法律位階提升至基本法律。
“新規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全方位提升了缺陷產品銷售的違法成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介紹稱,修改后的消保法規定了經營者在明知道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民事賠償;相關部門將可對經營者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行政罰款;經營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還對現行“三包”規定作出了調整。一是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二是擴大了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三是規定了經營者將承擔退貨或修理時消費者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四是明確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時間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
另外,修改后的消保法對經營者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進一步規制。一是要求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自身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內容;二是細化了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情形,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或隨意擴大經營者自身的權利;三是禁止了網絡交易等過程中經常出現的,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意所列格式條款,否則無法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