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公布打假專項行動的情況,首次開出針對商家利用微博進行虛假宣傳的罰單:北京方萬源公司通過微博虛假宣傳、侵害他人商譽,被罰款15萬元。 方萬源公司在微博上將其銷售的“大K青蔥版”手機與其他手機進行對比,并號稱自己的手機“勝出”。這樣的廣告宣傳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故意貶低甚至詆毀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商業信譽,構成不正當競爭;二是這種對比是方萬源公司自說自話,而不是消費者的普遍體驗,所謂自己的手機“勝出”夸大其詞,構成虛假宣傳,給消費者造成誤導。 我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所以我們注意到,正規的商品廣告都只是宣傳自己的產品如何如何,而不會拿其他商家的產品作對比,至少不能點明其他商品的名稱。否則的話,廣告宣傳就會變成相互詆毀、惡性競爭。但有些商家可能覺得,在傳統媒體上做廣告有諸多限制,自己在BBS、博客、微博、微信上注冊用戶,以自媒體的形式進行廣告宣傳,總可以突破一些法律限制,至少可以打打“擦邊球”。 商家的這種認識其實是想當然,無論網上還是網下,不管是在傳統媒體上還是在自媒體上,廣告宣傳都須遵循《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絕不是商家進行虛假宣傳的“法外之地”。只不過,由于以前相關部門對網上商家虛假宣傳監控不力、打擊不嚴,才使得一些商家產生了錯覺,以為法不責眾,以致弄虛作假的膽子越來越大,宣傳手段越來越離譜。 相比傳統媒體的廣告監管,監管網絡廣告尤其是自媒體上的廣告宣傳,范圍要廣得多,難度要大得多,但又顯然不能放任不管。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將對微博、微信中的廣告宣傳進行重點監控,值得其他地方的工商部門效仿,將自媒體廣告納入監管范圍。同時,商家也當以方萬源公司受罰為戒,規范自己的廣告宣傳,無論是在網下還是在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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