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兩個月前,陳先生出差遠在外地,而所經營的公司又急需原材料。為圖省事,陳先生通過手機中的一款微信聊天軟件給經銷商鐘某發(fā)了一條信息,要求其在一周內供應20噸所需原材料。鐘某回復,只要先行支付5萬元定金,即可供貨。陳先生當即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定金。 事后,由于供不應求,鐘某遲遲沒有供貨,陳先生公司的生產因而被耽誤。經陳先生多次要求,鐘某表示微信并非簽訂合同的法定方式,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鐘某還表示,如果陳先生公司無法等下去,他可以退回5萬元定金,但拒絕承擔其它任何責任。鐘某的說法能成立嗎? 【分析】 應該說,鐘某的說法不成立,他必須按照約定履行供貨義務。 一方面,手機微信也是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里的數據電文,包含通訊網絡在內的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手機微信,同樣能實現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之目的,決定了其當屬“數據電文”的范疇。 另一方面,本案微信內容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陳先生代表公司通過微信方式,要求鐘某在一周內給公司供應所需的20噸原材料,是一種要約。鐘某表示在支付5萬元定金后,即能供貨,不但屬于承諾,也是一種反要約。陳先生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定金,是對其反要約的承諾。至此,雙方之間已經完成了從要約到承諾的明確意思表示,合同已告成立。 再一方面,鐘某應當履行合同。因為《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分別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鐘某固執(zhí)己見,陳先生公司則可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理:“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鐘某必須向陳先生公司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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