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劉志軍案暴露出的鐵路工程招標“中介”內幕和中石油窩案揭出的油田承包及采購招標“黑洞”,再次引發了業界關注:國有企業為何屢屢被曝出采購及招投標存在問題?專家認為,這源于國企采購和招投標缺乏監管所致,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把國企消費性采購納入到政府采購范圍。
國企采購腐敗源于缺乏監管
招投標的基本原則本是公開、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可靠,是公平競爭精神在市場的具體體現。但在現實中,國企采購卻屢屢被爆出存在人為操作因素,在招投標中存在關系壁壘。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近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國企采購腐敗多源于缺乏監管。“目前國企采購缺乏管理,采購十分隨意,也難以對其發揮監督管理作用,因此問題很多”。
政府采購專家、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呂漢陽也表示,國有企業使用公共資金進行招標采購需要依據《招標投標法》,但招投標行為并不受政府采購監管單位財政部的監督。
據了解,我國《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采購實體只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不包含國有企業。也就是說,國有企業在采購中可以自主選擇供貨單位、供貨形式、供貨品種和數量,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其采購行為一般不參與管理,采購更多屬于國企的內部管理問題。
此外,有業界人士認為,由于缺乏市場競爭導致國有企業對采購成本不夠重視也是另一原因。我國國有企業具有一大特色,即盡管已經走向市場,但很難將現有的國有企業與完全市場化的競爭型企業相等同,個別國有企業更像是拿著高薪的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
競爭性企業迫于市場競爭的壓力,必須想方設法降低成本、提高利潤,否則將會被市場所淘汰。但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并不大,無論其享受的國家政策,還是擁有的資金來源,都比非國有企業占有優勢,在其缺乏追求利潤最大化動力的前提下,對于如何降低采購成本并不太在意,大多采購制度都是企業內部自行制定,缺乏規范性和嚴肅性。
相關法律法規尚待完善
除上述原因外,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首席法律顧問、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認為,在《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雙軌制運行的情況下,對于同樣使用公共資金進行采購的,究竟適用哪部法律,人們往往會無所適從。比如采購信息披露、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監管程序、權利救濟途徑等方面,適用不同法律,通常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在兩部法律存在諸多盲點的情況下,往往會給暗箱操作的部門和相關人員提供了更多的靈活空間。
“目前國有企業的招投標缺乏統一的信息披露渠道、獨立的監督機制和有效的供應商權利救濟機制。規范、透明、廣泛的信息披露,能夠保證所有合格供應商均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參與公平競爭的供應商越多,采購部門腐敗的概率和空間就越小,最終成交的采購價格也就越接近市場成本,所獲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也就物有所值。”谷遼海告訴記者。
為此,谷遼海建議,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機制。建立規范、透明、廣泛的信息披露,能夠保證所有合格供應商均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除此之外,呂漢陽表示,在國外,使用公共資金采購中的關聯企業交易行為是被明文禁止的。然而,由于相關法律空白,我國對國有企業使用公共資金采購中的關聯交易卻普遍存在,經常是集團公司招標,下屬的子公司甚至“孫公司”中標,形成了封閉的體內循環,體系外的企業很難中標。這導致國有企業招標程序不透明,大量利益關聯式采購常有發生。
國企消費性采購應政府采購
針對國企采購成為腐敗多發區這一狀況,專家建議,應把國企采購特別是國企消費性采購納入到政府采購的范疇,以加強監管。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宋雅琴認為,國企采購納入政府采購是國際慣例。她說,我們需要針對不同的政府采購實體,把政府采購做一個更細的劃分。目前,在政府采購的概念中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也是最狹窄范疇上的政府采購,即政府采購是政府的采購行為;第二個層次需要作個擴展性的解釋,哪怕一個實體不具有政府的組織形式,只要它使用的資金是財政性資金,我們也把它的采購行為叫做政府采購;第三個層次就是GPA角度的政府采購了,不管你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還是自有資金,只要你所采購的產品是用于公共職能,哪怕是一個私人實體進行的采購,只要牽涉到公共利益,那就是政府采購。
徐煥東也認為,國有企業采購可以劃分為兩類。國有企業經營性的采購可以不進入政府采購范圍,而消費性的采購應該納入政府采購規范管理,因為國有企業的消費采購,是大眾采購的一部分,納入政府采購顯然對反腐敗、強化競爭和監管都是有利。
而谷遼海則建議,成立類似美國供應管理協會這樣的機構,建立起一套符合實際需要的專業企業采購制度。
谷遼海說,在《政府采購法》推出之前,國有企業是否應該作為采購實體之一,曾經長時間存在爭議,最終還是沒有被納入到我國政府采購法管轄范圍。“這是一個遺憾,不僅給我國的政府采購實踐和法律適用帶來了問題,而且長時間給人們造成了一種誤解,即《政府采購法》只管各級政府機關,不能管轄國有企業。”這使得國有企業的采購缺乏規范的運行模式,對國有企業采購的監管也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