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明確銀行流動性監管三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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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凈穩定資金比例 保留存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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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作者:記者 蔡穎/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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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銀監會對外公布稱,中國版巴塞爾III(即2012年7月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順利通過了巴塞爾委員會的評估。同日,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并初定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作為中國版巴III的重要配套監管規則,早在2011年10月銀監會就已對《流動性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而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又公布了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為此,銀監會再次根據國內現有金融形勢和國家標準,對《流動性辦法》進行了修訂。 “今年6月份,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市場利率快速上升現象,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愈發密切,個別銀行或局部的流動性問題還易引發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緊張,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具體來看,此次的《流動性辦法》明確要求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能,以及加強日間流動性、融資抵押品和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以推動銀行和監管機構及早識別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在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方面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指標,具體包括流動性覆蓋率要求分期達到100%,存貸比要求不高于75%,流動性比例要求不低于25%。這與2011年的征求意見稿內容相比,暫時取消了凈穩定資金比例,但并未取消存貸比監管指標,與市場期望相悖。對此,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專家普遍認為,“這體現了銀監會根據當前國內金融形勢依然審慎的態度。” “一方面,存貸比監管對流動性管理有直接的效果,另一方面它與中國貨幣政策調控相關,該指標能夠約束和引導信貸投放節奏均衡。在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中,存、貸款所占的比例極大,并且由貸款所派生的存款是商業銀行負債資產的顯著特征,存款回流計入M2,因此,銀行信貸投放可以說仍是推動國內M2持續增長的最重要因素。”浦發銀行新資本協議辦公室主任趙先信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至于取消了凈穩定資金比例,趙先信則認為可能是操作難度大。“從巴塞爾III的文件來看,這一指標包括了對銀行穩定非到期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以及少于1年的散戶存款等多項內容的監控,在現實來看意義不大。但不排除今后隨著巴III對該指標監控要求的完善,銀監會將根據情況再推出這一指標。”他進一步表示。 對于存貸比的監管,中國銀行戰略發展部副總經理宗良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稱,“現在年初集中放貸,季末攬儲的現象依然突出,所以,監管部門還是應該將日均存貸比的監管常態化,抑制突擊攬儲等現象。并且在信貸投放、銀行理財資金方面加強引導,改變資金在銀行體系內空轉套利的狀況。”
“從2011年開始推行的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在抑制銀行突擊吸存、降低存款波動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銀監會認為,未來將不斷對存貸比監管加以完善,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所對應貸款、支農再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 銀監會也坦言,“從國內外實踐來看,存貸比在管控流動性風險、控制信貸過快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鑒于此,修改后的《流動性辦法》在充分采納了巴III的基礎上,對流動性覆蓋率的大多數內容也進行了調整,以此作為存貸比監管空白的有力補充,同時,還明確允許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降至100%以下,這給予了金融產品創新更大的空間。 “國內的金融市場現狀不同于國外,因此,在很多標準上不可盲目靠攏。目前,國內銀行的流動性資產并不多,這部分資產涵蓋債券、同業資產以及包括理財產品在內的類信貸資產。一般而言,銀行債券資產普遍占銀行生息資產比例的15%-30%之間,并不多,今后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推進和各類債券類金融產品的發展,銀行流動性資產就會逐漸增多。”趙先信分析稱。 《流動性辦法》對銀行流動性覆蓋率設置了過渡期,要求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同時規定,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此外,《流動性辦法》還在原有監管的基礎上,提高了銀行業務關系存款的認定標準,增加了對衍生產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與覆蓋,對合格優質的流動性資產也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同時,針對銀行對同業和理財業務,《流動性辦法》規定其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在考核主要業務條線的收益時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 “金融市場化改革和推進利率市場化的總體方向未變,隨著自貿區的發展,一旦金融開放后,對跨境流動性監管也值得監管層在風險控制上做好充分準備。”央行研究局一位研究員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不過,目前國內依然是流動性相對過剩,經濟結構不合理,大量的資金停留在銀行體系內。因此,當前更重要的是豐富國內金融市場的產品與層次,增加可變現的流動性資產,盡快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銀行融資方面的渠道創新,讓金融市場更加活躍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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