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9月30日發布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