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核準制有望轉為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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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研究境外投資審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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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作者:記者 孫韶華/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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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相關部門正積極推進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研究進一步減少項目核準的范圍,下放核準權限,還將探索從現行“核準制”轉向“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 上周,在會見2013夏季達沃斯論壇企業代表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中國政府要進一步放寬企業“走出去”的條件。可以減少對有實力又有信譽的企業到海外投資的審批事項,或者是放寬審批額度。 這一表述對業內而言無疑釋放出政策利好。“新一屆政府正在積極推進對境外投資審批制度的改革。”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仍是“核準制”,即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管理局三個部門核準為主,而改革總的原則是進一步放寬核準的權限。由此,將調整現有管理制度,探索更多轉向備案制的新型管理方式。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審批制度已經多次簡化并實現權限下放。國家發改委2004年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暫行管理辦法》,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標志著我國境外投資管理從“審批制”改為“核準制”。此后,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分別在2009年和2011年將大批核準權限下放地方部門。2013年1月,國家發改委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四川等省市開展了簡化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程序試點工作。 目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需經發改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分級核準,商務部門對境外開設企業分級核準,以及外管局對外匯資金來源和使用外匯核準。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目前只有中央管理企業在投資額限額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自主決策并適用備案制。 隨著我國對外投資規模的不斷增長,企業“走出去”反映出來的審批環節問題也日益凸顯,其中比較突出的就是雙重核準問題。例如,一家地方企業準備進行1億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既要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同時必須到省級發改部門申請核準。 還有不少企業表示,在實踐中仍存在環節過于繁瑣、監管過多、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民營企業境外投資需經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核準,特別是超億美元的重大投資項目,逐級審批一般需要耗費4個月以上的時間,要求提供的材料復雜,程序繁瑣,有些合作項目會因時間過長而流產。”有企業家抱怨說。 “核準制增加了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不確定性。”社科院學部委員余永定表示,尤其是當我國企業并購國外企業時,被并購企業由于不能確定并購交易是否能得到中國政府的批準,因而會提高報價,這就增加了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成本,使其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 此外,余永定表示,為規避核準過程產生的不便,一些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可能采取資本外逃的形式,不利于我國監控跨境資本流動和掌握真實的對外直接投資行為。 從核準制改為備案制的呼聲在業界日益高漲,專家表示,從“審批制”到“核準制”再到“備案制”,應是我國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路徑。 而從世界范圍看,有關國家大都根據其經濟發展的實力和需要,從一開始的嚴格限制境外投資到逐步放松境外投資管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勁松介紹說,韓國從1996年起對限額以下的海外投資實行投資自由化;印度2003年3月后也修改了海外投資“自動通道”,符合條件的海外投資無需政府事先批準。余勁松認為,我國在境外投資管理體制上也應放松核準制,并向自動許可制或登記備案制過渡。 業內人士介紹說,我國以前選擇審批制,到2004年改為核準制,都和當時的發展情況相符合。現在核準制已經與最新情況不符合,相關部門正在加快推進備案制,這也是我國境外投資管理體制從“事前批準”向“事后備案”的重大調整。 余永定建議,近期可首先取消對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核準制,改為備案制。與此同時,為防止取消核準制后出現虛假對外直接投資,應要求企業在投資確立后的指定工作日內向相關部門備案,對未提供備案信息和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相應處罰。 余勁松認為,為進一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境外投資的需要,對目前境外投資核準制度進行改革勢在必行。改革方向是縮小境外投資核準的范圍,避免雙重核準,逐步向自動許可制及登記備案制過渡,并健全、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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